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臧邢艳与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邢艳,李正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964号原告臧邢艳,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建勋,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元(又名李政沅),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邢艳诉被告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邢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邢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