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臧邢艳与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邢艳,李正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964号原告臧邢艳,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建勋,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元(又名李政沅),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邢艳诉被告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邢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邢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