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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滑法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梅娥等5人与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滑法执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魏梅娥,女,1967年8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涵,女,1989年4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2002年6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2002年6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女,1918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先,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滑刑初字第4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2008年4月27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滑县交通运输局登记管理的一百零二辆出租车营运证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有反该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