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其美与王晶晶、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许其美。被告:王晶晶。被告:周兵。原告许其美与被告王晶晶、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许其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9日,两被告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王晶晶书写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周兵系被告王晶晶之夫,前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其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