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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俞丽萍与俞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丽萍,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俞丽萍,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俞军,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丽萍与被执行人俞军(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其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目前无法处置,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按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