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玉侠、陈红秀等与陈西高、钱喜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徐玉侠(又名徐玉霞),女,汉族,农民。原告陈红秀(系徐玉霞长女),女,汉族,农民。原告陈红男(系徐玉霞次女),女,汉族,农民。原告陈红旭(系徐玉霞儿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云秀,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西高,男,汉族,农民。被告钱喜成(系陈西高之妻),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殿林(又陈佃林,系陈西高之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霞、陈红秀、陈红男、陈红旭与被告陈西高、钱喜成、陈殿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徐玉霞、陈红秀、陈红男、陈红旭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霞、陈红秀、陈红男、陈红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