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魏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毓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魏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毓丰长期下落不明,既无固定收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魏毓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复堂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