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高执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会娟与牛思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会娟,牛思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078-2号申请执行人丁会娟。被执行人牛思乐。申请执行人丁会娟与被执行人牛思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诉讼费151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诉讼费1515元。因被执行人牛思乐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00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