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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闫英莉申请执行陕西佳友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闫英莉。被执行人陕西佳友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民院,该公司经理。闫英莉申请执行陕西佳友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给被执行人陕西佳友面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陕西佳友面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佳友面粉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闫英莉已写参与分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3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