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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某某、曹某某、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7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涛。被执行人郑诗久。被执行人曹凯。被执行人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楠。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5)西灞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诗久、曹凯、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371748.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诗久、曹凯、西安锐通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诗久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陕A821**(宝马牌)扣押,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执字第004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