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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9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200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至200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素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左右,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城阳区河南头桥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七八成新的钱江禧王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20元),后至城阳区佳家源附近以1950元的价格卖给栾某;2015年4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李沧区李村大集上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23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一辆九成新蓝色HONDA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93元),欲加价出售;2015年5月2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黄岛区青岛科技大学附近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一辆九成新蓝色豪爵银豹7F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0元),欲加价出售。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左右,被告人孙某在城阳区河南头桥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七八成新钱江金禧王QJ125-19A型摩托车,后至城阳区佳家源附近以1950元的价格卖给栾某,经价格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820元;2015年4月20日前后一天,被告人孙某在李沧区李村大集上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九成新黑色HONDA牌SDH125-43型弯梁摩托车,欲加价出售,经价格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5193元;2015年5月2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黄岛区青岛科技大学附近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一辆九成新蓝色豪爵牌HJ125-7F型摩托车,欲加价出售经价格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405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经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涉案摩托车价值共计1206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户籍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摩托车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从孙某扣押一辆蓝色豪爵摩托车,车牌号鲁YKL12**,车架号为LC6PCJ3J6C1004855。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该有一辆蓝色豪爵125型摩托车2014年11月18日在龙口市芦头镇被盗了,车牌号是鲁Y×××××,车架号LC6PCJ3J6C1004855。2、证人矫立芹的证言,证实孙某租住该的房子,从今年年前年后的时候,看到孙某经常在院子里洗摩托车,一般都是二轮摩托车,他洗完、修理完之后这些摩托车隔几天就不见了。3、证人栾某的证言,证实该以1950元的价格从孙某处购买了一辆钱江钱禧王125摩托车,该是从网上看到的信息,摩托车没有正式发票和手续。四、被告人孙某供述,该从今年2月份开始,在网上看二手车,想从网上买点便宜的二手车再高价卖出去挣钱,该陆续从科技大学附近的一名男子手中收了30辆左右的摩托车,该收了之后就会加个400元左右挂到58同城上卖掉,这些车的车锁是被撬的,应该是偷来的。2015年5月2日前后的一天,该以6100元的价格从科技大学那名男子手中收购了三辆车,一辆红色福星三轮摩托车、一辆赤兔马踏板摩托车、一辆蓝色豪爵银豹7F摩托车。该在半个月前在李村大集上一个人手中以23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HONDA弯梁摩托车,车非常新,没有手续和发票,该知道车是被盗的,因为便宜该就买了。该在春节过后,在河南头桥附近从一个人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钱江钱禧王125摩托车,该把车挂在赶集网和58同城上,在城阳佳家源附近以1850元卖给了一个即墨的年青人。五、辨认笔录,检查笔录1、检查笔录,证实从孙某处扣押的涉案车辆电锁处均有损坏痕迹。2、辨认笔录,证实栾某依法对孙某进行了辨认、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 雪人民陪审员 郭 潇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