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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梁进忠、左向辉、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进忠,左向辉,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寸绿、邓世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进忠。被告左向辉。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智宇,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汽车公司)诉被告梁进忠、左向辉、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诚泰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亚汽车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王寸绿、邓世刚,被告梁进忠、左向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8日15时30分,被告梁进忠驾驶向左向辉借用的福特轿车沿连接线由丽江往下关方向行驶至K1+200米处时,遇原告员工驾驶的谛艾仕牌轿车(该车属尚未销售的商品车)由下关往丽江方向行驶,因梁进忠占道行驶,造成两车相撞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梁进忠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自己经营的4S维修店对受损的谛艾仕牌轿车进行维修,维修价格为79121.63元。经鉴定机构评估,该车减值损失为7440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诚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79121.63元,左向辉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梁进忠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进忠辩称,其愿意进行赔偿,但原告方的车辆不属于商品车,不应存在贬值损失,且该车已经行驶过一段时间,本身已存在贬值损失,因此该车的贬值损失达不到到鉴定机构评估的数额。修理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数额66999元认定。被告左向辉辩称,梁进忠驾驶的福特车系其所有,案发前梁进忠向其借用了该车。车辆在诚泰保险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诚泰保险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且诚泰保险公司已经将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支付给其,其愿意支付给原告。诚泰保险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但书面答辩称,福特车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的修理费用应当以保险公司定损的66699元计。公司愿意赔偿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的2000元后的余额64699元。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2015年3月18日15时30分,被告梁进忠驾驶向左向辉借用的福特轿车沿由丽江往下关方向行驶至凤仪镇境内连接线K1+200米处时,遇原告盛亚汽车公司员工驾驶的谛艾仕牌轿车由下关往丽江方向行驶,由于被告梁进忠占道行驶,所驾车辆与谛艾仕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相撞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梁进忠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盛亚汽车公司在自己经营的谛艾仕汽车4S维修店对受损的谛艾仕轿车进行维修,维修价格为79121.63元。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谛艾仕牌轿车修理费总计66699元。经鉴定机构评估,该车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福特轿车在诚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福特轿车系被告左向辉所有,案发前被告梁进忠向左向辉借用了该车。诉讼过程中,被告左向辉陈述,诚泰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内的财产损失2000元支付给其,其愿意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盛亚汽车公司。被告梁进忠、原告盛亚汽车公司均同意由梁进忠赔偿原告盛亚汽车公司谛艾仕牌轿车的贬值损失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盛亚汽车公司不再向其他被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梁进忠案发时所驾驶的车辆在诚泰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则首先应由诚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原告盛亚汽车公司的谛艾仕牌轿车损失66699元未超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限额,则诚泰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后不足部分64699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由于被告左向辉明确表示愿意将诚泰保险公司支付给其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款2000元支付给原告盛亚汽车公司,该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左向辉已将款项交至本院,本院予以支持。故诚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款2000元由左向辉直接支付给原告盛亚汽车公司。对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被告梁进忠、原告盛亚汽车公司均同意由梁进忠赔偿原告盛亚汽车公司谛艾仕牌轿车的贬值损失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盛亚汽车公司不再向其他被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该意思表示系双方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被告梁进忠持证驾驶福特轿车违章占道行驶造成,发生事故路段并非高速公路,故被告左向辉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原告盛亚汽车公司要求左向辉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诉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向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4699元。三、被告梁进忠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四、驳回原告大理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被告梁进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