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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迟召霞、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召霞,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确字第14号申请人迟召霞。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纪鹏,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抗胜,总经理。以上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峰,系该公司副经理。申请人迟召霞与被申请人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迟召霞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迟召霞撤回对被申请人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迟召霞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邱 松审判员 山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