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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海武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48号罪犯刘海武,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5日作出(2000)葫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海武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辽刑二抗字第21号刑事判决,准许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3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3月4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海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海武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