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游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匡燎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及其辩护人匡燎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业经调解结案,刑事案件部分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游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殴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张某被被告人游某持酒瓶打伤头部、眼部等多处。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右侧颧弓骨折,属人体轻伤二级。另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其暂住地等候民警到场抓捕,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游某在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游某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游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张某对本案起因有较大过错,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游某也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晚23时许,因本案被害人张某在酒后对被告人游某实施挑衅行为,二人在暂住地苏州市姑苏区益锦苑X幢XXX室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游某持酒瓶击打对方,致使张某头部、眼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右侧颧弓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中右侧颧弓骨折属人体轻伤二级。本案经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游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在其暂住地等候民警处理,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系癫痫性人格改变,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当庭供认不讳,并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游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严某、时某、骆某、余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就医的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游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200元,并向张某道歉。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游某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收条予以证实。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游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游某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游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暂住地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在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且被告人游某在案发后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游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游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