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潮阳市源正实业有限公司,赵纯洲,王彦惠,黄巧贤,黄楚鑫,黄楚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潮阳市源正实业有限公司,赵纯洲,王彦惠,黄巧贤,黄楚鑫,黄楚永,黄永生,钟陈源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68-01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委托代理人郑豪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阳市源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阳区。法定代表人余镇源。被告赵纯洲,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414。被告王彦惠,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427。被告黄巧贤,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21。被告黄楚鑫,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73。被告黄楚永,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78。被告黄永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74。被告钟陈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011。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潮阳市源正实业有限公司、赵纯洲、王彦惠、黄巧贤、黄楚鑫、黄楚永、黄永生、钟陈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92元,减半收取26896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