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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吉宗与马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宗,男,1948年4月3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建云,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立案执行王吉宗申请执行马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建云在各商业银行、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有房屋两套,其中位于大武口区某处房屋为预售登记,因无产权产籍证本院暂时无法拍卖。另一套房屋位于大武口区****路***号,该套房屋设置有100万元最高额抵押,暂不宜拍卖。被执行人马建云现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2万元,执行费32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