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小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小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01号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办公综合楼512号房。法定代表人:石勇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剑涛,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何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龙维代理审判员 唐旭辉代理审判员 覃光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 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