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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健悦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伍玉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健悦坊××产业有限公司,伍玉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23号原告深圳市健悦坊××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901。法定代表人严骁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春圃,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炜军,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玉香,住址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何音震,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在职时间:2009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28日。二、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对于原告提交的期限为2013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的劳动合同,被告虽主张签名时为空白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该份劳动合同予以采信。三、月工资标准:根据上述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500元、补助500元加上奖金。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虽表示不清楚被告2012年期间的工资标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月工资为5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有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5000×11)。原告在本次起诉中虽提出被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了法定仲裁申请期限,但现有证据并无显示其在仲裁期间提出过时效抗辩,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五、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448号。六、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7287元。七、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八、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健悦坊××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伍玉香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健悦坊××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