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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文哲与任启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哲,任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哲,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任启军,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启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有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任启军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有为支行存款64890.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