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超龙与被执行人钟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超龙,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胡超龙,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嘴上屋村民组。被执行人钟敏,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沿潭口村槐树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超龙与被执行人钟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桃江县胡超龙与被执行人钟敏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