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兆霞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曹兆霞。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兆霞与被告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倪静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镇江市桃花坞路130号新7幢第3层203室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