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尊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林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敦林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家四轮拖拉机在敦化林业局运输红松松塔时,将路边的两株黄菠萝压断(径级分别为2、8厘米)。经鉴定,被压断的两株黄菠萝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已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材料,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条,鉴定书及原木集材野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决)、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志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闻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