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7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506号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652--6。法定代表人廖代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