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晓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64号罪犯黄晓柏,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黄晓柏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津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判决,改判黄晓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了(2011)津高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31年5月2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晓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黄晓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