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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徐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徐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55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超,男,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职工。被告徐鹏,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徐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期限缴纳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