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绍平与张学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平,张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857-1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平。被执行人张学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芹的银行存款9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