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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李刚、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李刚,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8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南路95号。负责人:左文雪,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刚。被告: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告李刚、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78元、减半收取12,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