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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姜发家与被申请人吴亮、胡五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发家,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亮,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五八,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姜发家因与被申请人吴亮、胡五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终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发家申请再审称:在胡五八借款到期后,其即向债务人胡五八主张了债权,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吴亮主张了保证责任,这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二审判决认定姜发家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吴亮主张过保证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姜发家经吴亮介绍向胡五八出借19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吴亮作为担保人在胡五八出具的借条担保人栏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胡五八并未还款。姜发家称其在向胡五八催要欠款无果后,即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吴亮主张保证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据此判决免除吴亮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姜发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发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