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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全成与中建国际山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成,中建国际山西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张全成,男,1964年7月1日,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中建国际山西分公司原告张全成诉被告中建国际山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原告承包本村应头咀耕地3.3亩,承包期为30年,原告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取得合法承包经营权后,在该地上种有127颗核桃树,并间种其他农作物。2011年夏,因被告投资修建五盂高速公路,征用原告承包经营的应头咀的耕地0.48亩,并给原告作出补偿,同时对征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17颗核桃树做了赔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应头咀剩余的2.82亩耕地周围全部斩断,致使原告无法耕种土地,无法对栽种在该土地上的核桃树进行管护,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向政府反映,但至今无果。岁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成无法提供被告中建国际山西分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全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