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军仿与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棠下分公司、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仿,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棠下分公司,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30号原告:吴军仿,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邓达。被告: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棠下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邓达。被告: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仿诉被告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棠下分公司、南京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仿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