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暴振琴、暴志刚、张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暴振琴,张玉琴,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暴振琴,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玉琴,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暴志刚,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你们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分理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由你们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258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