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蔡某甲,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蔡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光辉、代理审判员张克南、人民陪审员张继高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声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某甲诉称:我与刘某于2006年经别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叫蔡某乙。我们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刘某经常外出,有时好几天、甚至几个月不回家,孩子经常哭闹要找妈妈,我也多次将刘某找回家,但她不能过几天又会离家出走,我也多次找她父母出面劝说,但她还是不听劝解。2014年5月10日,刘某离开家至今未回,导致我们的感情恶化。刘某的恶劣行为致使我们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我们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现在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女蔡某乙由我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刘某未作答辩。蔡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蔡某甲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各一份,据以证明蔡某甲的主体资格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两份,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3、固镇县刘集镇董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据以证明因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刘某于2014年5月10日离家出走。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意见如下:对于证据一、二,刘某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三,村委会证明刘某离家出走是因为俩人感情不和,这与蔡某甲陈述的事实不相符,本院对其证明的该项内容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蔡某甲与刘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叫蔡某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蔡某甲要求与刘某离婚,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人民陪审员 张继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