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行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洪磊与中国人民大学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磊,中国人民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360号原告宋洪磊,男,1977年12月28出生。被告中国人民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雨露,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晋斌,男。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洪磊不服被告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人民大学)作出的回复,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宋洪磊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初试合格后于4月25日参加了复试。原告复试成绩排在第二名,未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原告认为,被告的导师在复试当天还未进行复试时就告知原告,他只有一个录取名额,其初试成绩与第一名相差较大,所以原告就不能被录取了。他可以向学校再申请一个名额或调剂其他导师,但希望渺茫。复试开始后,该导师一言不发,未与原告交流任何学术问题,而是其他两位老师与原告攀谈了几句,复试就草草收场了。且复试过程中根本没有进行英语测试,原告的英语成绩是40分,存在伪造复试成绩的问题,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投诉,要求被告对上述问题进行解释。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回复。原告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现原告起诉要求人民大学赔偿原告500万元人民币;人民大学还应赔偿原告误工费3万元,共计503万元,审判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2015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9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宋洪磊诉人民大学撤销回复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原告宋洪磊诉人民大学撤销回复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903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宋洪磊的起诉。故宋洪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宋洪磊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洪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 进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