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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选泽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张选泽,运城市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负责人李民红。被执行人张选泽,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组。被执行人运城市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选泽、运城市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5)运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正在协商,均同意按原合同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5)运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