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汉中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汉中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货款6906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0元、申请执行费935元。执行中,本院从另案(王某某申请执行汉中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买受人应支付被执行人土地转让款中支出70764元,从中收取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60元、申请执行费935元,剩余69069元兑付给申请人李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