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宝、周光与周光、深圳聚慧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周光,深圳聚慧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吴宝。被告:周光。被告:深圳聚慧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立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诉被告周光、深圳聚慧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