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鲁东云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东云,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2号原告鲁东云,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王亮,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东云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素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东云、被告王亮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鲁东云起诉称,2012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用于购买家庭用车,并约定每月还款35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25000元,用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16日,被告以其朋友有难需要帮助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3年1月21日,被告以与朋友合着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天,被告把之前的借条都作废了,为原告打了一个8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分三次还清。2014年8月被告还款4000元后,原告就联系不到被告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76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亮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向原告借款80000元,也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借条和收条上签字不是被告本人书写。被告分别于2012年年初、2013年向原告借款22500元、3500元。但上述款项已经偿还完毕。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王亮向鲁东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王亮从鲁东云手中借得人民币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当日,王亮向鲁东云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鲁东云现金人民币80000元整。后王亮向鲁东云偿还借款4000元。剩余借款76000元,王亮一直未偿还。庭审中,王亮申请对借条中“王亮”签名的真实性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东云与王亮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王亮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构成违约。鲁东云持借条要求王亮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亮主张实际借款为26000元,且已经偿还完毕的抗辩意见,因鲁东云对此予以否认,且王亮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东云借款本金七万六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元,由被告王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