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俊秀申请执行万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138号申请人李俊秀,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万文政,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执行李俊秀申请执行万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文政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但剩余欠款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信浉民初第14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