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明东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9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峰,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明东国,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东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明东国等支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22.67元本金及利息,但明东国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明东国及其家属杨某(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0607214X)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明东国明东国及其家属杨某银行存款3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渊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临执字第009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497607-9,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峰,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明东国,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镇新集行政村明庄137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0603213X。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东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明东国支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22.67元本金及利息,但明东国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足额扣划明东国配偶杨某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文政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高卫东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