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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连梦梦与牛新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连某某,女,199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某,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连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某某撤回对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连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