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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建梅与呼伦贝尔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万亮、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郭建梅,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包梅荣,陈巴尔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呼伦贝尔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白桦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郭潇锋,职务董事长。被告于万亮,男,44岁,汉族。被告王国军,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梅与被告呼伦贝尔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万亮、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劳务费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梅负担。审 判 长 哈  斯审 判 员 玲  玲人民陪审员 阿拉木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宝 音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