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虞伟杰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虞伟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414号罪犯虞伟杰,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慈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诈骗所得人民币630000元,应予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虞伟杰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甬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虞伟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虞伟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虞伟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伟杰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