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金某甲、金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1163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卢开霖(系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方华(系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甲。被告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告金某甲、金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5937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负担。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静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