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悦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悦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章桢,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悦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悦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悦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孙悦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