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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即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即墨市支行与青岛三联冷藏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即墨市支行,青岛三联冷藏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六十一号。法定代表人:于丰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青岛三联冷藏厂,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六十八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三联冷藏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法经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