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刘建敏、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敏,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敏,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2层201、206室。法定代表人孙浤傈,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敏与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场所长期无人职守,公司办公电话长期无人接听,且该公司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