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太平与被执行人虞乡镇屯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平,永济市虞乡镇屯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78-3号申请执行人杨太平,男,194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永济市虞乡镇屯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俊锋,主任。申请执行人杨太平与被执行人虞乡镇屯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太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虞乡镇屯里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