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四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窦林焕与辛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林焕,辛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537号原告窦林焕,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辛成龙,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林焕与被告辛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林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窦林焕负担。审 判 长  陈士连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