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窦林焕与辛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林焕,辛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537号原告窦林焕,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辛成龙,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林焕与被告辛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林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窦林焕负担。审 判 长 陈士连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