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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明瑞与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明瑞,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昕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道口岸。法定代表人:高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明瑞,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电子大楼1栋整栋6层。法定代表人:方德厚。委托代理人:杨成名,系该公司职员。一审第三人:巴彦淖尔昕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鞠耀明。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明瑞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巴彦淖尔昕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明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