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男,汉族,***出生,住岳阳市***。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汉族,***出生,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跃 雄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张 爱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颖琼